杨柳、王国林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7401执保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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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保134号案件名称
杨柳、王国林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柳、王国林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7401执保134号杨柳、王国林:申请人杨柳与被申请人王国林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辽7401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扣留被申请人王国林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司法所每月工资5000元,扣留至5万元时止,已扣留。查封申请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汪晓东书记员 :张晨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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