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林与张景春、绍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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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501号案件名称
刘志林与张景春、绍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志林;张景春;绍兴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01号原告:刘志林,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生,住吉林省二道区。 被告:张景春,男,汉族,1949年3月19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绍兴东,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 第三人:张东浩,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刘志林与被告张景春、绍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志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志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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