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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林与张景春、绍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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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501号
  • 案件名称

    刘志林与张景春、绍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志林;张景春;绍兴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01号原告:刘志林,男,汉族,1958年2月25日生,住吉林省二道区。        被告:张景春,男,汉族,1949年3月19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绍兴东,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住长春市。        第三人:张东浩,男,汉族,1978年11月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刘志林与被告张景春、绍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志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志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宇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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