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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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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552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吴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姚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5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环县。被执行人:姚某某,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21)甘1027民初340号王某某与吴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由吴某某、姚某某清偿王某某借款本息121167元,吴某某、姚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356元。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某某、姚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已函请有关部门对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将上述执行经过及结果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吴某某、姚某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姜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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