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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王骊飞,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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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07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与王骊飞,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王骊飞;彭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07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嘉陵风情步行街2号1-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9032026904。负责人:罗翔,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静,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曾聪,重庆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骊飞,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彭艳,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诉被告王骊飞、彭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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