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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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834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梁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某;梁某某1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83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崇信县。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梁某某1,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某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军陈于2021年6月4日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某1共同清偿张某某借款106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梁某某银行存款9593.38元,网络资金1217.62元,共计10811元。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某1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1元已由被执行人梁某某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梁某某、梁某某1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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