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郝淑霞、蔡旭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郝淑霞、蔡旭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郝淑霞;蔡旭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4号之一申请人:郝淑霞,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蔡旭栋,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郝淑霞与被申请人蔡旭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旭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徐某国自愿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204600200228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徐某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204600200228XXXX银行账户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