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霞、蔡旭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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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84号之一案件名称
郝淑霞、蔡旭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郝淑霞;蔡旭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84号之一申请人:郝淑霞,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蔡旭栋,男,199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郝淑霞与被申请人蔡旭栋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旭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徐某国自愿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204600200228XXXX银行账户内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徐某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1204600200228XXXX银行账户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星慧书 记 员 宋敬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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