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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18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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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8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曹小兰;古兴强;杨松;王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1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翠柏大道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348431629。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平,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4445。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曹小兰,女,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古兴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杨松,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王梅,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勇、曹小兰、古兴强、杨松、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古兴强名下有三套房产,分别位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古兴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古兴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古兴强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 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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