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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艳龙、郝艳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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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00号
  • 案件名称

    杨艳龙、郝艳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艳龙;郝艳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杨艳龙,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苗苗,女,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居民。系申请执行人杨艳龙之妻。被执行人郝艳琴,女,198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龙与被执行人郝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郝艳琴向申请执行人杨艳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3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月利率按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487.5元由被执行人郝艳琴负担。但被执行人郝艳琴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艳琴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艳琴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冻结、划拨时间、数额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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