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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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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3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飞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35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法定代表人:李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交口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徐飞,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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