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7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735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徐飞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735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法定代表人:李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银凤,女,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交口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徐飞,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住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泉宇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齐燕、张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99号 下一篇 天津市北辰区昌美盛厨具销售中心、姜艳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5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