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昌美盛厨具销售中心、姜艳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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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528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昌美盛厨具销售中心、姜艳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昌美盛厨具销售中心;姜艳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52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昌美盛厨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韩家墅村二和巷1号。经营者:张秋生,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姜艳明,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昌美盛厨具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姜艳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54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13民初5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大琨审 判 员 刘 彬审 判 员 尚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体洋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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