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燕、张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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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99号案件名称
齐燕、张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齐燕;张永军;石升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99号申请执行人:齐燕,女,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百米大道,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106080340。被执行人:张永军,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杏子采油厂职工,居民身份号码:612624196703080059。被执行人:石升阳,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杏子采油厂职工,居民身份号码:612624197111100057。本院在执行齐燕申请执行张永军、石升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齐燕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9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壮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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