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菊英、邓小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赣0735民初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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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35民初1549号案件名称
刘菊英、邓小中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菊英;邓小中;陈光喜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赣0735民初1549号原告:刘菊英,女,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务工,住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侨,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2011281249。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小中,男,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系被告邓小中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光喜,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经商,现住石城县。原告刘菊英与被告邓小中、陈光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刘菊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2000元,并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5月1日开始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中的1148元的工资支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2月份,原告在被告邓小中经营的石城县展旺鞋业加工厂做鞋面。被告邓小中多次不按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故原告不再继续于被告邓小中经营的厂处工作。2021年2月10日,被告邓小中向原告出具欠条表明其尚欠原告11月份工资1148元(实际为2020年9月至11月间所结欠工资),且承诺将于2021年5月份前付清。同时该欠条还载明由被告陈光喜对1148元的未付工资承担保证责任。实际上,被告邓小中还欠原告2020年12月份工资852元。现因两被告屡屡爽约,推脱迟延支付拖欠的工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陈光喜同意对其未签字担保的被告邓小中欠原告刘菊英2020年12月份的工资852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邓小中同意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原告刘菊英支付劳务工资2000元;二、被告陈光喜同意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光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小中追偿;三、原告刘菊英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邓小中、陈光喜同意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春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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