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萍、程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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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81号案件名称
王淑萍、程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淑萍;程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萍,女,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二组232号。被执行人:程宏,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七组27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萍与被执行人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宏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19506元(利息结算至2021年7月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经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淑萍以被执行人程宏以工资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6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小康审 判 员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蔡 芸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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