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炜、蔡春梅等新疆雅丹筑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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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269号案件名称
易炜、蔡春梅等新疆雅丹筑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易炜;蔡春梅;新疆雅丹筑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69号申请人:易炜,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蔡春梅,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被申请人:新疆雅丹筑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蔡春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易炜诉被申请人蔡春梅、新疆雅丹筑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财保1137之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易炜请求解除被申请人蔡春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库尔勒延安路支行账户134,152.5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蔡春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库尔勒延安路支行账户134,152.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雨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记员 崔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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