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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02民初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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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民初3028号
  • 案件名称

    翟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翟某;牛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02民初3028号原告:翟某,住晋城市。        被告:牛某,住晋城市。        原告翟某与被告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翟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焦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燕书记员王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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