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02民初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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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02民初3028号案件名称
翟某、牛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翟某;牛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02民初3028号原告:翟某,住晋城市。 被告:牛某,住晋城市。 原告翟某与被告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翟某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翟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焦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燕书记员王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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