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某、姚治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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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475号案件名称
席某、姚治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席某;姚治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席某,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治富,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姚治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新4004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并写下还款承诺书,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新4004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力肯赛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尼瓦尔开力代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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