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茂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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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1522号案件名称
于茂东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于茂东;张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于茂东,男,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住平阴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于茂东与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鲁0124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124执1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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