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熊志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6民初30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6民初3076号案件名称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熊志林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熊志林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6民初3076号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办事处九天大道九天大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00952648X3。负责人:黄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兵,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熊志林,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苗族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熊志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廖欢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卫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志飞、高增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77号 下一篇 颜会、范光芬等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2执恢4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