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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飞、高增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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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677号
  • 案件名称

    高志飞、高增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志飞;高增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677号申请执行人高志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增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志飞与被执行人高增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增勇向申请执行人高志飞偿还借款39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但被执行人高增勇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高增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高志飞短信沟通,申请执行人高志飞请求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高增勇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待冻结期届满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高志飞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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