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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巨仁、赵继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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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327号
  • 案件名称

    崔巨仁、赵继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崔巨仁;赵继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崔巨仁,男,汉族,1950年6月20日生,个体,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赵继业,男,汉族,1980年5月26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县。申请执行人崔巨仁与被执行人赵继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21民特1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巨仁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继业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180万元的借款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3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继业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2.2021年3月8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9日,本院分别依法对被执行人赵继业进行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保险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3.2021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向通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通化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继业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继业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4.本院前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赵继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继业保单均已失效。5.2021年9月6日,本院约谈被执行人赵继业,经询问,因被执行人在2016年至2017做二手车生意,所以名下车辆均为已出售但未过户车辆。被执行人向本院说明其暂无履行能力。6.2021年9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崔巨仁,告知其案件最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赵继业名下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7.2021年9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继业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本院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迟晓海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丁秀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永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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