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302强清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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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强清80号案件名称
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强清80号申请人: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施允锋。2021年6月29日,本院根据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担任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1年9月3日,清算组请求本院确认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方案,且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清算组接受本院的指定后未接收到公司任何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申报债权公告期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就职工债权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存在职工债权;清算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查询企业的财产状况,均未查询到任何财产信息。本院认为,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及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清算方案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经过调查未发现公司有任何财产、账册及其他经营管理文件资料,且无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于法有据、予以准许。另外由于本案为无财产案件,依法不予收取申请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楚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前进审判员 苗其宝审判员 曹尧瑶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音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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