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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华、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4民初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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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4民初3007号
  • 案件名称

    陈明华、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明华;戴南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4民初3007号原告:陈明华,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戴南中,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陈明华诉被告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原告陈明华承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航宇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4民初3007号原告:陈明华,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戴南中,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陈明华诉被告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原告陈明华承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航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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