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华、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4民初3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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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4民初3007号案件名称
陈明华、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明华;戴南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4民初3007号原告:陈明华,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戴南中,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陈明华诉被告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原告陈明华承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航宇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4民初3007号原告:陈明华,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中海,瑞昌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戴南中,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陈明华诉被告戴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186元,减半收取计2,593元,由原告陈明华承担。审判员 孙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航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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