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可宏、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6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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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593号案件名称
韩可宏、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可宏;李霞;袁晓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袁晓燕,女,生于1974年11月5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411056426。被执行人:韩可宏,男,生于1980年9月2日,汉族,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09025618。被执行人:李霞,女,生于1980年7月24日,汉族,住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007245625。申请执行人袁晓燕与被执行人韩可宏、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1026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可宏、李霞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晓燕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可宏、李霞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0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韩可宏、李霞银行无足额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均已冻结。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韩可宏、李霞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次执行过程中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韩可宏、李霞。已将其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经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袁晓燕,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借款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全部未能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小良审 判 员 兰国华人 民 陪 审 员 王承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程 凡书 记 员 宋 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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