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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素霞、王喜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6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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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631-2号
  • 案件名称

    姚素霞、王喜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姚素霞;王喜庆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631-2号申请执行人:姚素霞,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王喜庆,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关于姚素霞与王喜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豫0883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喜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姚素霞鸡苗款、饲料款、药款264218元及利息(以26421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由王喜庆承担。因王喜庆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姚素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喜庆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喜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喜庆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喜庆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本院依法委托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喜庆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喜庆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四、本院依法委托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喜庆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喜庆名下有房产登记、备案信息。五、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31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喜庆名下的财产,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并依法冻结扣划268081元。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喜庆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姚素霞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王喜庆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姚素霞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喜庆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5400.54元,尚余258817.46元及利息、受理费、公告费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喜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喜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喜庆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姚素霞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喜庆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姚素霞发现被执行人王喜庆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素霞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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