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茂娟、唐润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恢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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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628号案件名称
孙茂娟、唐润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茂娟;唐润华;高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恢628号申请执行人孙茂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润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纯,女,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茂娟与被执行人唐润华、高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润华、高纯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2民初33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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