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钦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7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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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7850号案件名称
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钦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钦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112民初27850号 原告:黄钦云,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海朋,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戴大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钦云与被告上海建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黄钦云于2021年9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钦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段宏昌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梦丰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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