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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青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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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78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青龙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青龙;马香梅;汪哈比白;马丽娟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788号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十五楼1512室。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自龙,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马青龙,男,回族,1976年7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土族自治县。被告:马香梅,女,回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汪哈比白,男,回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被告:马丽娟,女,回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县。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青龙、马香梅、汪哈比白、马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青龙、马香梅、汪哈比白、马丽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青龙、马香梅、汪哈比白、马丽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红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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