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先恩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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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1123号案件名称
福建先恩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福建先恩机械有限公司;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先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草坂、田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9BNU73。法定代表人:薛从福,该公司董事长。授权代理人:赖勇龙,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授权代理人:麦远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执行人: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260GP9F。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先恩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遂仲字第024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1122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1122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元杰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先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靖城镇草坂、田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49BNU73。法定代表人:薛从福,该公司董事长。授权代理人:赖勇龙,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授权代理人:麦远宏,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执行人: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经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MA6260GP9F。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先恩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酵量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遂仲字第024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本案与本院(2021)川0921执1122号执行案件为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管理和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与(2021)川0921执1122号案件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921执1123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文国江审判员 唐 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元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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