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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平、周学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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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3953号
  • 案件名称

    陈开平、周学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开平;周学良
  • 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3953号 原告:陈开平,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瑶,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学良,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开平诉被告周学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开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开平负担。 审判员王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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