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平、周学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3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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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3953号案件名称
陈开平、周学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开平;周学良案件缘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3953号 原告:陈开平,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瑶,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学良,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开平诉被告周学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开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开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开平负担。 审判员王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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