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兴林、绥德县中角镇梁家甲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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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286号案件名称
马兴林、绥德县中角镇梁家甲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马兴林;绥德县中角镇梁家甲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又名马新林),男。被执行人:绥德县中角镇梁家甲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维国,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马兴林与被执行人绥德县中角镇梁家甲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6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向绥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兴林(又名马新林)共领取了被执行人绥德县中角镇梁家甲村村民委员会案款32051.88元(其中恢复执行领取案款12000元),其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执行费228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绥德县中角镇梁家甲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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