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定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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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85号案件名称
黄定宝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定宝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385号黄定宝:本院刑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汉滨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的你因犯盗窃罪被并处罚金3000元及退赔被害人被盗物品折价款人民币共计5970元一案,本案执行局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现因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3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审判员 张 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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