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王永庆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482财保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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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财保210号案件名称
张欣、王永庆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欣;王永庆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财保210号申请人:张欣,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党辉,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永庆,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现被羁押于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乡上窑村洛阳市监狱。申请人张欣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永庆在银行的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140000元)。申请人张欣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欣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永庆在银行的存款21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140000元)。申请人张欣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欣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明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桂靖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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