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智钧、王楷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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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434号案件名称
邢智钧、王楷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邢智钧;王楷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434号申请执行人:邢智钧,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楷文,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邢智钧与被执行人王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无股权、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性权益。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没有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张 硕审判员 王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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