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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二娟、郑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5)南执字第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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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5)南执字第1856号
  • 案件名称

    房二娟、郑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房二娟;郑燕;季金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房二娟,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郑燕,女,1985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504011221,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季金,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房二娟与被执行人郑燕、季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撤销,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郑燕、季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燕、季金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 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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