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二娟、郑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5)南执字第1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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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5)南执字第1856号案件名称
房二娟、郑燕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房二娟;郑燕;季金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56号申请执行人:房二娟,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郑燕,女,1985年4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8504011221,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季金,男,1986年1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房二娟与被执行人郑燕、季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已撤销,由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现郑燕、季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燕、季金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划拨、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迎春审判员 张 麒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 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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