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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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330号案件名称
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330号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315号馨域大厦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60135361W。法定代表人:梁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彦,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静,女,汉族,1979年4月22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兵,男,汉族,1977年6月3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被告成静丈夫,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智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胡 煜书 记 员 喻浚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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