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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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2897号案件名称
吕某、刘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吕某;刘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2897号原告:吕某,女,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原告吕某与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吕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某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撤诉。 审判员 赵玉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狄玉庆书记员 王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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