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与吉林省森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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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699号案件名称
李雪与吉林省森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雪;吉林省森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699号原告:李雪,女,1995年8月28日生,户籍地吉林省通榆县,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森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庆街7-1号104号房。 法定代表人:闫擎,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系单位运营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诉被告吉林省森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李雪负担。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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