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某、郑州星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1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166号
  • 案件名称

    陈某、郑州星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某;郑州星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16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2021年12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郑州星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航院家属院综合楼1楼西户。法定代表人祖丽范。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郑州星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豫010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于2021年7月7日以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3、于2021年7月9日,本院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于2021年7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16日,我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