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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陈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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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361号
  • 案件名称

    王宇、陈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宇;陈崇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361号原告:王宇,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潘雯雯,女,199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原告妻子)被告:陈崇,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王宇与陈崇房屋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宇委托代理人潘雯雯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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