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陈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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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361号案件名称
王宇、陈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宇;陈崇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361号原告:王宇,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住兴城市。委托代理人:潘雯雯,女,199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原告妻子)被告:陈崇,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王宇与陈崇房屋租赁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宇委托代理人潘雯雯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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