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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晓东、韩牙海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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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609号
  • 案件名称

    裘晓东、韩牙海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裘晓东;韩牙海牙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09号原告:裘晓东,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韩牙海牙,男,撒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裘晓东与被告韩牙海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裘晓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裘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裘晓东承担。        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洁书记员    王悦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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