裘晓东、韩牙海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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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609号案件名称
裘晓东、韩牙海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裘晓东;韩牙海牙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609号原告:裘晓东,男,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韩牙海牙,男,撒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裘晓东与被告韩牙海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裘晓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强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裘晓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裘晓东承担。 审判员 冯德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洁书记员 王悦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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