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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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86号案件名称
紫阳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紫阳县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紫阳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覃某某。本院在执行紫阳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飞审判员 吴 莹审判员 唐 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照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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