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慧敏、郭红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621财保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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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财保152号案件名称
葛慧敏、郭红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葛慧敏;郭红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财保152号申请人:葛慧敏,女,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郭红,男,汉族,1962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葛慧敏与被申请人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葛慧敏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红在中国银行涡阳团结路支行(账号:62×××12)银行存款5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红在中国银行涡阳团结路支行(账号:62×××12)银行存款5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葛晓慧名下位于站前××南侧××房产(皖(2018)涡阳县不动产权第00XX8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对担保人郭育育名下车辆(苏U×××××)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财产保全费3370元,由申请人葛慧敏预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 磊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王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帅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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