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兴艳、廖海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8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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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81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兴艳、廖海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兴艳;廖海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8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兴艳,女,51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剑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海泉,男,51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被执行人:何丽,女,31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兴艳与被执行人廖海泉、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20年11月17日以(2020)川0683财保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购买保险的现金价值。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海泉、何丽的银行存款104547.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海泉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P264100000669002保险现金价值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廖海泉、何丽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屏山街208号3栋1单元5楼4号的不动产[(2018)德阳市不动产权第0027863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涛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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