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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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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57号
  • 案件名称

    陈某某、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陈某某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给付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履行的工程款等费用合计206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0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700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已全部领取,自愿放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5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执行申请费2990元,由被执行人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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