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喜良、成都康州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2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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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2836号案件名称
赵喜良、成都康州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喜良;成都康州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2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良,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康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德街3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许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四川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喜良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康州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遗漏被执行人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致使股东赵喜良是否出资以及实际出资金额无法查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童庆勇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2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良,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四川奥伦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康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德街3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许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四川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喜良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康州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遗漏被执行人成都诺亚方舟羊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致使股东赵喜良是否出资以及实际出资金额无法查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童庆勇审判员 崔俊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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