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王艳洁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3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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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3388号案件名称
刘畅、王艳洁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畅;王艳洁;王艳梅;合之众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3388号申请人:刘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瑛,大连市中山区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王艳洁,女。被申请人:王艳梅,女。被申请人:合之众物流(大连)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与被告王艳洁、王艳梅、合之众物流(大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畅申请诉讼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8,20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刘畅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艳洁、王艳梅、合之众物流(大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20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保全费1,161元,申请人刘畅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及需要续行查封担保财产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世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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