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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雷海兵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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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691号
  • 案件名称

    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雷海兵等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雷海兵;付冬华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691号申请人: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杉山岭村李家组。经营者:陈世明,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雷海兵,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被申请人:付冬华,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申请人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因与被申请人雷海兵、付冬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雷海兵、付冬华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雷海兵、付冬华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智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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