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603民初5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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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181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辽0603民初5181号王某某:你(单位)诉丹东市某某管理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收悉。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诉讼过程中,你(单位)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你(单位)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二、到我庭时应当已缴费,如未缴纳会另发催缴通知。三、网上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信息以法院出具的正式文书为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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