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宝、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9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957号案件名称
安永宝、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永宝;刘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957号原告:安永宝,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刘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安永宝与被告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永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永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有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文瑶书 记 员 冷 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治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933号 下一篇 孙亚新、孙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37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