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治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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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933号案件名称
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治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治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5933号原告:刘治林,男,汉族,1999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被告: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钊,职务不详。原告刘治林与被告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治林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治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 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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