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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治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5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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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593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治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治林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5933号原告:刘治林,男,汉族,1999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被告: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钊,职务不详。原告刘治林与被告陕西科曼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治林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治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  打印:相丽华      校对: 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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